注冊商標時如何應對未惡意搶注
2021-06-01 14:54:53
我國雖然是實行商標注冊制度的國家,但是并沒有強制規(guī)定使用于商業(yè)活動中的商標必須是經過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使用者可自愿決定是否申請注冊商標?;谏鲜鲆?guī)定,時常有人將未注冊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之中,而商標注冊遵循在先申請原則,因此此種行為極易導致他人搶注正在使用中的未注冊商標。
未注冊商標遭到他人惡意搶注,商標使用者應該如何應對?
?
商標使用者發(fā)現(xiàn)其所用的未注冊商標遭到他人搶注,如果尚在異議期內,商標使用者可在異議期內公告發(fā)布三個月之內向商評委提起異議,要求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如果該商標已經被核準注冊,且在五年期限之內,商標使用者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宣告該商標無效。
商標使用者要證明他人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1.證明未注冊商標有實際使用
?
商標使用者可以提供帶有商標標識的包裝物,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帶有商標的廣告宣傳材料等以證明商標有被實際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單獨的商標轉讓、商標許可行為,或僅有對商標所有權做出聲明的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商標的使用行為,商評委亦不會認定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
2.證明未注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
?
商評委在認定是否存在惡意搶注他人未注冊商標行為時,該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是重要的審查因素。商標使用者要證明未注冊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力,可以提供該商標標識商品或服務的經銷范圍、銷售額等數(shù)據(jù),或相關消費者對該商標的認知度,消費者是否清楚地知道該商標及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等。
3.證明對方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商標
?
若搶注人在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經知道了該商標有被實際使用且具備一定影響力,仍舊選擇將該商標申請為注冊商標,其行為即可被認定為采用不正當手段惡意搶注商標。因此,在針對商標搶注人提出異議申請或無效宣告之前,商標使用者需收集可證明搶注人知曉未注冊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jù),以此證明搶注人存在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