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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十)

2021-06-01 14:50:48

  國家知識產權局懲戒專利非正常申請代理機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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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知懲戒決字〔2019〕10號

  姓 名:殷雷

  資格證號:3705546

  所在機構:青島永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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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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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雷作為青島永基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下稱青島永基)的專利代理師,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作為青島永基負責人,對本所存在從事非正常申請專利的行為和后果(已另案處理)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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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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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永基于2018年2月28日為申請人“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78件內容明顯相同的發(fā)明專利申請,該行為屬于《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七十五號令)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該批申請的主題主要涉及分析方法和計算方法,其特點為:每個主題下存在兩件或多件內容明顯相同的申請,例如,發(fā)明名稱為“一種光伏春秋棚結構有限元疲勞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69124”與發(fā)明名稱為“一種光伏草藥棚結構有限元疲勞分析方法”的申請“2018101689128”,除涉及發(fā)明名稱的技術特征“春秋棚”和“草藥棚”不同外,技術方案明顯相同。青島永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屬于修訂前的《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從事其他非法業(yè)務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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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事實有以下材料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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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青島永基代理提交的相關專利申請文件;

  二、山東省知識產權局報送的核查報告;

  三、青島永基作出的說明。

  殷雷是所有78件涉案非正常專利申請的署名代理師,代理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干擾專利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同時作為青島永基負責人,對上述違法行為和后果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月15日發(fā)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9〕10號),依法告知殷雷擬對其作出警告處罰的事實、理由、證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殷雷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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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戒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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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七條第(五)項、《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殷雷警告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懲戒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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