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文商標的審查探討
2021-06-01 14:45:36
由于日語不是世界通用語言,大多數(shù)國內(nèi)消費者對日文基本不具備識別能力,我國目前對日文商標審查的基本原則為:不考慮日文商標的具體含義,將日文商標當做圖形進行審查,僅從商標的外形上判斷商標近似情況。在本文中,筆者將結(jié)合審查實例,從不同角度對日文商標的審查標準進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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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文商標的顯著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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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的商標審查中,對漢字、能用英文表達的文字以外的其他文字,采用的是維也納圖形分類,要素共有三個:28.3日本文字;28.17古文字、象形文字、變形漢字;28.19其他文字。由于審查時不考慮日文的含義,因而導(dǎo)致許多本身含義沒有顯著性的日文商標獲準注冊。例如:第24981952號商標,中文含義為“彈力保濕肌膚面膜”,指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該商標已于2018年6月28日獲準注冊。
一般情況下,對日文商標不會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但有一種例外情況,筆者是支持的。例如:商標。即使消費者不明白日文含義,從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上看,也很容易理解是企業(yè)的全稱。對該商標應(yīng)遵循最新審查標準,即商標圖樣僅由申請人企業(yè)全稱組成的,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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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有漢字的日文商標的近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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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日文中經(jīng)常能見到漢字的影子。在商標審查中,勢必會出現(xiàn)有別于其他外文文字的審查標準和慣例。一般情況下,日文商標中若有漢字或者與漢字高度近似的字,該部分適用漢字商標審查標準,其余日文部分適用圖形商標審查標準。下面通過幾個案例探討此類問題。
案例1:第27245821號商標,對于完全不懂日文的消費者,該商標一般會被認讀為“黑澤明”。在商標審查中,會單獨立漢字分卡“黑澤明”,并按照漢字的審查規(guī)則檢索,引證近似商標“黑澤明”“黑則明”。
案例2:第20488041號商標,該商標中第一個字與漢字“灌”完全相同,第二個字與漢字“縣”字形相近。該件商標引證件為:、、。從商標審查的角度分析,為完全依照審查標準引證漢字部分“灌”,、為審查員主觀認為第二個字與漢字“縣”形態(tài)相似,并按照漢字“灌縣”的審查規(guī)則引證。
案例3:第26848185號商標 ,該商標中第一個字與漢字“飲”的繁體字完全相同,其余文字部分為日語假名。該商標引證件為:、 。該件商標與兩引證件中文認讀部分均為“飲”,引證雖完全符合審查規(guī)則,但是筆者認為過于死板,況且,兩個引證件在類似商品上均獲得注冊。然而,本件商標在商標復(fù)審環(huán)節(jié)仍未得到支持。該類型的商標,如何把握其審查標準,有待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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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不規(guī)范漢字為由駁回的日文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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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明確將“商標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的情形列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注冊及使用的范疇。日文漢字本身屬于外國文字,但因其字形與漢字極其相似,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容易導(dǎo)致消費者對漢字的錯誤認讀,因此也有對日文商標以“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為由駁回的情形。
有些日文漢字,字形與漢字僅有細微差別,一般消費者很難區(qū)分,若商標的其他部分為漢字,很容易造成消費者對漢字的錯誤認讀。當日文商標足以混淆國內(nèi)消費者對漢字的認知時,應(yīng)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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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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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邊為漢字,右邊為日文漢字,日文漢字的“春”右邊一捺要接到第二橫上,日文漢字的“黑”上邊是個“田”字,日文漢字的“真”中間的“目”沒有和下邊一橫連著,日文漢字的“骨”的上邊的小口是朝右的。
對于“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在日文商標中的適用,筆者認為,應(yīng)結(jié)合商標整體的表現(xiàn)形式考慮。若一般消費者認讀為日文商標,則不會造成對漢字的混淆和誤認。若商標整體表現(xiàn)形式易使消費者認為是中文商標的,則可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駁回其申請。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一:第37297161號商標,該件商標的駁回理由為“該商標中第一個漢字‘昊’為不規(guī)范寫法,作為商標使用在所報商品上,容易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xué)生對漢字的認知,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即便兩個字都可以從日文中找到,但此種形式已足以“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xué)生對漢字的認知”,商標被駁回也是必然的。況且,該件商標的商標說明為“商標中文為昊加”。
案例二:再以前述商標為例,該商標中第二個字為“澤”的繁體字,第三個字為標準漢字“明”,即便三個字均為日文寫法,依然會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中文商標,第一個字誤認為漢字“黑”的繁體字。雖然該商標是以與在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的,筆者認為,該件商標完全構(gòu)成對漢字的不規(guī)范使用。
同樣的字,若與其他不易認讀為漢字的日文組合,一般消費者不會誤認為是漢字,則不以“漢字不規(guī)范使用”為由駁回。例如:。
案例三: ,以一般消費的角度看,該商標會被認讀為日文商標,其中有兩個字與漢字字形相似。因此,不至于導(dǎo)致消費者對漢字“真”寫法的混淆誤認。若商標圖樣為,筆者則支持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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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功能特點誤認”為由駁回的日文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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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日文商標中可認讀為漢字的部分,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商標將會被駁回。這種情況在第5類、第10類商品上比較常見。第5類商標的審查規(guī)則中有:商標中含有有關(guān)藥理學(xué)、解剖學(xué)、生理學(xué)、病理學(xué)或治療學(xué)等詞匯(如:心、肝、脾、肺、腎、胃、頭、腦、手、足、膚、口、喉、感、熱、咳、喘、痔等)或人體部位的圖示的,即使有其他顯著部分,亦應(yīng)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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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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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在第5類人用藥、消毒劑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chǎn)生誤認。
綜上,一般情況日文商標具有顯著性,可認讀為漢字的部分適用漢字審查規(guī)則,其他部分適用圖形審查規(guī)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