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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停止執(zhí)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通知 [失效]

2021-02-07 15:08:47

頒發(fā)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編號:工商培字[2001]第357號

發(fā)布日期:2002年12月7日

實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截止日期:2004年6月30日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當事人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jù)此,《商標評審規(guī)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暫停執(zhí)行。

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復審申請經審查無效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理由經審查成立的,撤銷已經作出的決定或者裁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裁定,并通知當事人。

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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