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許可須備案
2021-08-05 16:16:30
前不久,王老吉再訴加多寶,要求法院對加多寶強制執(zhí)行已經拖延兩年的仲裁判決,另外向加多寶索賠10億元的商標侵權賠償。這一持續(xù)幾年的商標侵權官司也讓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所謂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這種關系建立在這樣幾項條件上: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只有商標注冊人才能許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僅以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其標的不受保護。目前,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
為了規(guī)范商標許可行為,新《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p>
值得注意的是,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的規(guī)定也被納入該條款,即“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也就是說,備案的可以是許可這一事實,而不一定是許可合同的副本。
專家介紹說,原《商標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商標許可人要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根據(jù)新《商標法》,當事人向商標局報送有關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如被許可使用的商標的情況、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范圍等)即可,不再要求其提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這主要是出于保護相關當事人商業(yè)秘密的考慮。
此外,該條款還增加了“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經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冊商標已經許可他人使用,而與原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
專家指出,這是將實踐中的做法上升到法條,主要是針對實踐中存在多個具有獨占或者排他性質的商標使用許可,被許可人之間的權利范圍存在交叉沖突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對抗其他未經備案的被許可人;未經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則不得對抗其他善意的被許可人。(聶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