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如何保護
2021-07-27 16:13:05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了對已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jù)《商標法》第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某一商標根據(jù)《商標法》第14條的規(guī)定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并且該馳名商標已在我國注冊,如果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構成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并且這種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已經誤導公眾,并足以導致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不予注冊,若擅自使用該馳名商標,則應予以禁止使用。這里的限制條件是“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如果缺少這一前提條件,就不能駁回該商標的申請注冊,也不能禁止其使用。這一限定條件也是為了達到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濫用權利的作用,以維護其他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為商品生產市場創(chuàng)造公平合理、健康有序的競爭局面。
《商標法》第13條第2款與《商標法》第13條第1款的不同之處在于,如果某一馳名商標沒有注冊時,其最終獲得的保護須限制在“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商品上,而對于“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的情形,就不能主張權利;如果該馳名商標已經注冊,那么其最終獲得的保護就可以擴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例如,非“同仁堂”商標所有人將藥品上的馳名商標“同仁堂”用在“保健食品”、“飲料”等商品上申請注冊時,其申請就會被駁回;對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假如“同仁堂”這一馳名商標沒有注冊,那么該馳名商標所有人就不能阻止他人將該馳名商標用于非藥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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