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書副本怎么規(guī)定?
2021-07-21 18:12:05
? 根據(jù)《商標法》及《巴黎公約》的規(guī)定,申請人只有就與第一次申請相同的商標在相同的商品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才可在6個月內(nèi)享有優(yōu)先權。因此新申請的商標必須與初次申請的商標完全相同,同時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也應與初次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相同??紤]到實際情況,申請人可以將新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范圍縮小,但決不得超出初次申請的商品范圍,也就是說,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請副本應當符合上述要求。由于一些國家至今仍未加入《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仍然采用其本國的分類方法,因此只要其所報商品相同,不應考慮其類別是否一致。
? 外文申請書件需要譯文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yè)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使用中文,外文書件應當附中文譯本。因此,申請人提交的第一次申請的副本應當翻譯為中文,尤其應明確譯出以下幾項內(nèi)容: l、申請日期; 2、申請?zhí)枺?3、初次申請國; 4、商標; 5、申請類別及商品/服務(由于各國分類方法不同造成的類別不同,應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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