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正當善意使用的法律規(guī)定
2021-07-21 18:11:32
? 注冊商標正當善意使用的法律哪些規(guī)定?下面細軟顧問就來為您介紹一下。有關商標正當善意使用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概括為敘述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和在先使用權等四種不同的方式。
? 一、敘述性使用
? 為向公眾提供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信息,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字號、縮略語)、地址、商品來源地名稱、地理標志,以及商品的通用名稱等,均屬商標的敘述性使用,不構成對他人商標權的侵犯。當然,這種使用不能產(chǎn)生誤導公眾的效果。
? 二、說明性使用
? 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某一特定情況,比如產(chǎn)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時,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屬于說明性使用。當然,為了避免與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發(fā)生混淆,使用者,通常需在該商標前加上“主要成份”、“基本功能”、“使用方法”“執(zhí)行標準”等說明性詞語。
? 三、指示性使用
? 為了使一般公眾了解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真實信息,諸如需要“用來標指商品或服務用途,特別是作為零配件所必需”時,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屬于指示性合理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符合工商業(yè)的誠實慣例。
? 四、在先使用權
? 在他人商標核準注冊前,已經(jīng)在相同或類似商品及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于該商標注冊后,在不違反公平原則的前提下,依法有權在原有范圍內(nèi)繼續(xù)使用該商標。注冊商標的這種在先使用權與專利的“先用權”具有相同的含義。從嚴格意義上說,在先使用權不屬于商標的正當善意使用,而是對商標權的另類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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