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惠小編詳解:如何確認自己申請的商標是否構成了惡意搶注
2021-06-01 14:52:31
在近期的商標審查過程中,一名來自廣州的申請人,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注冊申請 了“馬來法”“馬陳術”“馬曼琳”等商標,當這一系列以姓氏作為首字的商標映入眼簾時,出于商標審查的敏感性,通過網絡查詢該文字是否有特定的含義或出處。經搜索確認,上述文字與著名企業(yè)家馬云的父親以及著名企業(yè)家馬化騰的父親、女兒的姓名相同。無獨有偶,萬事惠在近期申請的商標中查詢,竟然也發(fā)現了類似的情況,一個注冊地為香港的公司, 申請注冊了十余個“艾凡希娜”“卡爾蘇姆” 等商標,通過網絡查詢,確認均與各國政要家人及伴侶的姓名相同。
近年來,在我國,搶注名人姓名商標的現象屢見不鮮,并有愈演愈烈之勢,比如,以劉翔作為商標申請的達48件、林書豪209件、姚明110 件、馬云40件、王石25件……前段時間,著名表演藝術家六小齡童也曾發(fā)博文痛斥其姓名遭惡意搶注,近期也發(fā)生了網紅“PAPI醬”注冊自己 姓名商標,卻因遭在先搶注而無法注冊的訴訟案例。隨著時間的推移,每個時期出現的公眾人物 名稱,又會成為新的搶注熱點。
為何近年來不斷有人大肆惡意注冊名人姓名商標?究其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經濟利益 的驅使,想走捷徑“搭個便車”。已經具有相當 知名度的名人姓名,大多為公眾所知曉,以其作 為商標注冊及使用,相當于直接擁有了一個知名商標,省去了大量為使公眾建立品牌認知的費用 和時間,有利于品牌的推廣宣傳。更有甚者,以此為條件,向姓名權的權利人索取高價轉讓費,可謂一本萬利;二是時下對惡意注冊打擊的相對 滯后性也為搶注提供了土壤。因為以姓名作為商標注冊是不違反現行《商標法》禁用條款的,姓 名具有區(qū)別作用,以此作為商標注冊或使用具有 商標的顯著性,所以在商標審查階段對姓名權的保護原則上以被動保護為主,當事人申請主張權 利一般需要等到異議或撤銷程序,甚至是訴訟程序中才能得以實現。
也正因如此,時至今日,在新的商標申請中,仍有不少這種具有惡意搶注性質的名人姓名 商標混在普通的姓名商標中,企圖蒙混過關。此 種行為看起來只是行使正當的商標申請權,利 用法律的模糊邊界,打政策的“擦邊球”,實 際上這種惡意注冊的行為危害極大,它不僅侵犯 了名人本身的姓名權甚至名譽權,影響到他們的 形象,或者因高價轉讓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較大 的經濟損失,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更重要的 是,它還會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誤以為使用該 商標的商品是名人本身經營或者授權他人經營 的,并基于對名人的好感而購買該商品。
近年來,為彰顯立法的正義導向,維護相關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jiān)管部門也在加大對惡意注 冊行為的打擊力度,并通過采取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匯總,采取并案集中 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努力使惡意注冊行為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就能夠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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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可能有人會產生疑問,如何確認自己申請的商標是否構成了惡意搶注名人姓名商標, 從而避免因此被駁回的后果呢?萬事惠認為,對名人姓名作為商標的界定,從審查實踐中大致從以 下兩個方面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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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該姓名可認為是名人的依據。根據2017 年3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 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規(guī) 定》)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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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 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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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可以得知,商標認定達到名人姓 名的程度,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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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特 定姓名應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
(2)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姓名指代該自然人;
(3)該特定姓名應與該自然人之間已建立穩(wěn)定 的對應關系。
而“相關公眾”的確定,也是要基 于所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即通常所講的 行業(yè),有些人名在行業(yè)以外的人群中可能知之者 甚少,但在其所處的行業(yè)中卻很有影響力,這類 的姓名如果要注冊在與其相關的類別上,“相關 公眾”應做縮小解釋,只考慮其相關行業(yè)人士即 可。比如近期有申請人申請了名為“劉渡舟”的 商標,如果基于大眾的第一反應,可能會覺得并 不是很有知名度的姓名,但是通過網絡查詢可以 得知,劉渡舟為我國已故著名中醫(yī)學家,致力于 傷寒方面疾病的研究,而該申請人的商標正是申 請使用在藥品、醫(yī)療等相關類別上,故審查員認 定該姓名為名人姓名,以“易使消費者產生誤 認”的理由駁回了該商標。同時上述《規(guī)定》的 第五條也指出:“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 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 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將 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 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 不良影響’?!睆闹懈强梢悦鞔_看出,上述各 界知名人士的姓名均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因此,如遇到以上述各界名人的姓名作為商標注 冊,審查員無需按照考慮名人知名度的認定要 件,可直接以“不良影響”的理由駁回。
二是申請人主觀惡意的體現程度。如前所 述,如果直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 (八)項規(guī)定的,“其他不良影響”領域的公眾人 物姓名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那么其主觀的惡意性 則不言而喻。比如本文開始提到的那一系列“馬 姓”商標以及與其情況接近的“政要親屬”系列商 標,就屬于上述的情況,也就難逃因惡意注冊而被 駁回的命運。除此以外,如果是以一般性質的名人 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其主觀方面應以關聯性為主要 考慮因素。如果一個與所申請的名人姓名商標毫無 關系的申請人申請注冊該姓名商標,其目的的正當 性就值得懷疑,如果是該申請人還同時申請注冊了 大量與其無關的名人姓名商標,那其主觀的惡意性 就更加突出。在審查實踐中,對這種申請多以要求 申請人提交姓名權利人的授權書的形式加以明確, 如果申請人證明其與申請的名人姓名商標具有關聯 性,則一般會以“產生誤認”為由駁回其申請的名 人姓名商標。比如近期一個來自廈門的申請人,申 請了將近20個“金庸”“張學友”“郎咸平”等 商標,全部被以《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7) 項加第十條第一款第(8)項,“產生誤認且易產 生不良影響”的理由予以駁回。
商標,作為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獨創(chuàng)性是 其核心要義,沒有一個品牌能夠靠冒充他人而在 消費者心中樹立屹立不倒的形象。希望廣大申請 人重視自己的立身之本,讓未來商標投機的行為 越來越少,還市場以公平的競爭之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