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事惠談談:已注冊拼音商標的糾紛 六神與柳沈的紅與黑
2021-06-01 14:51:50
最近知識產(chǎn)權界有一個大瓜,一方大家都熟悉:夏天大家都會用到的SIX GOD 牌花露水,目前已在中國馳名20多年,已經(jīng)成為了國人夏季必備的產(chǎn)品之一。
另一方也在法律界赫赫有名,專利申請領域第一集團“北京市柳沈侓師事務所”
最近圍繞著“LIU SHEN”而起的商標駁回復審糾紛案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公開了9月7日作出的終審判決。該判決顯示,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21097248號“LIU SHEN”商標所作的復審決定被撤銷,且商評委需對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LIU SHEN & ASSOCIATES)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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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惠小編也查了一下,其實雙方的商標法律意識都很強,分別再1993年注冊了柳沈LIUSHEN 以及LIUSHEN商標,而且續(xù)展次數(shù)已有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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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沈律師事務所2016年注冊商標被駁回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于1993年3月10日成立,“柳沈”二字取自創(chuàng)始人柳谷書與沈堯的姓氏,是一家主要從事知識產(chǎn)權領域相關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商標網(wǎng)顯示,早在1993年9月29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便提出第775950號“柳沈LIU SHEN”商標的注冊申請,1995年1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法律服務業(yè)、知識產(chǎn)權咨詢、知識產(chǎn)權許可、專利實施、版權管理等第42類服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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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知識產(chǎn)權咨詢、為法律咨詢目的監(jiān)控知識產(chǎn)權、域名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知識產(chǎn)權許可等第45類服務上。
經(jīng)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第15873537號“六神liushen”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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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了解,引證商標由上海家化聯(lián)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11月6日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2016年2月7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知識產(chǎn)權許可、域名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家務服務、社交陪伴等第45類服務上。
在法定期限內(nèi),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在指定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
2018年1月2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構成、呼叫相近,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可與引證商標可以相互區(qū)分。據(jù)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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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LIU SHEN因知識產(chǎn)權法院判決含義不同 準予注冊
在一審庭審中,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并向法院提交了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網(wǎng)絡郵件打印件等證據(jù),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的可注冊性。
經(jīng)審理,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主要識別文字字母構成、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標識,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jù)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指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標注相關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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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LIU SHEN”,引證商標由“六神”中文與對應的漢語拼音“LIU SHEN”組成。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讀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早在1993年便申請注冊了“柳沈LIU SHEN”商標,漢語拼音“LIU SHEN”對應的中文為“柳沈”,而引證商標中的漢語拼音對應的中文為“六神”,二者含義不同,標識整體上尚可區(qū)分,即便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chǎn)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并判令商評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