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抵扣問題,匯總解答~
2021-05-26 17:05:03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哪些種類?
?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
2.取得的長途客運手撕客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外,需憑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進項稅額,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證(手寫無效),暫不允許作為扣稅憑證。因此納稅人不能憑長途客運手撕票抵扣進項稅額。
?
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
答:是的。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目前暫允許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抵扣憑證。
?
4.甲公司準備購買20張機票用于獎勵公司優(yōu)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答:按照《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甲公司用于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于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5.公司因員工出差計劃取消,支付給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費,并取得了6%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可以抵扣該筆進項稅額嗎?
?
答:按照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費,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的征稅范圍,應按照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公務支付的退票費,屬于可抵扣的進項稅范圍,其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